《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4-02-18 11:10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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