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
日期:2014-02-28 10:36
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减隔震装置安装阶段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内容实施旁站监理。
  14.减隔震产品应由施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15.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减隔震工程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支座、消能支撑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检查减隔震装置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安装和施工情况。
  1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减隔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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