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
日期:2014-02-28 10:36
产不合格减隔震产品的厂家进行公示,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四、完善使用管理,保障减隔震工程运行安全
  17.建设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应标识消能减震部件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部位,并在工程显著部位镶刻铭牌,标明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和减隔震类别等重要信息。
  18.减隔震工程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确保减隔震工程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损坏、拆除减隔震装置或填埋、破坏隔震构造措施。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所有减隔震装置及相关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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