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3-10 10:14
方应签订共同招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装入投标文件中。
D.联合体两方派出的监理人员的资质和业绩均须满足资格后审相关条件。
E.联合体两方的业绩应共同或分别满足3.3条规定的业绩要求。
F.联合体共同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G.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任务量不得低于本项目工作量的50%,任务量以承担投资规模以及派出人员(50%)等进行衡量,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任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