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4-03-11 10:59
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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