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4-03-11 10:59
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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