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4-03-11 10:59
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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