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日期:2014-03-12 10:22
符合参与论证条件的专家中聘请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达论证专家。必要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后审核专项方案。
  专项方案的论证应自觉接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主要是审核专家人员资格信息、参会单位人员资格,原则上不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论证专家的具体活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
13/1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