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日期:2014-03-12 10:22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单位未责令停工整改的,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单位未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1. 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doc
  
18/1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