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日期:2014-03-12 10:22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及时更新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并报安全监督机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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