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3-12 10:22
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会议组织单位应向专家支付劳务咨询费。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