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日期:2014-03-21 10:40
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20%增加,不得重复计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可对前述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含设计带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条款,并由招标人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
签订合同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的要求按实调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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