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3-21 10:40
本规定要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50%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证明及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