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3-28 11:36
总造价5%预留,这个文件当时出台的背景是:国有投资占比大,且项目规模相对小,现在是国有投资比重大大减少,而项目却普遍比较大,再按5%的标准征收质量保证金显然是不合适了。事实证明:据某大学调查了67家企业5年竣工的5845个项目,实际只有6%左右项目需动用质量保证金,发生需要承包人承担的维修支出动用金额占结算总额不足0.3%,所以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财政部和原建设部2004年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暂行了10年时间,是乎也该实事求是地修改一下了?设想如果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5%降为1-1.5%,是不是更合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