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思考
日期:2014-04-16 09:43
鼓励、宜选择、应优先选择的字眼,想极力回避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涉嫌行政行为,但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提出管理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并发布,本身就具备了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所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在行政机关推动下的一种变相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不争的事实。
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不能重蹈行政许可老路
  有一种声音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一项管理的创新,既然是创新今后就有可能把它纳入行政许可范围。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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