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思考
日期:2014-04-16 09:43
部门认可,它就应当作为合法的企业存在,不应再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设置许可和添加条件。
第三,已剥离或部分剥离建筑机械起重设备产权,不再拥有设备专门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企业,它也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如在原有资质条件下再加上租赁业务的要求,也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的。
第四,就是拥有设备产权并从事建筑机械设备安装的企业,其产权的管理也是企业内部行为,这些企业绝大多数又不存在租赁行为,就是有租赁行为也是在安装之外的经营行为,也不属于建设行政机关资质管理的管辖范围。
综上所说,强行推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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