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4-16 15:15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3企业注册资金2亿元及以上,如为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各方中注册资金较高的为准。
3.4具有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公司,或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