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04 09:58
立法人单位,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作为主研人员参与过1项及以上科研活动,主持在研的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项目,信誉良好,有一定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研究成员无逾期未结题的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在研的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2项。
(三)项目基础。有从事申报项目研究的基础条件,包括技术储备、人才队伍和科研设施设备等。
(四)目标明确。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