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6-18 10:22
图审查机构的检查,以及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技术咨询、分析与鉴定工作。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四)自觉接受住建部和市城乡建委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委应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收集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取消专家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一)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刑事处罚的;
(二)身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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