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09 10:32
一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三) 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四) 责任追究的决定;
(五) 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六) 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人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