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日期:2014-06-09 10:32
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部门应当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部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上级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总体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分析、强化责任制的措施、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
第二十七条 部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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