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09 10:32
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 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部组织实施,非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部对部属单位及非部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部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部属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