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09 10:32
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 安全生产约谈;
(二) 挂牌督办;
(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 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 通报批评;
(二) 离岗培训;
(三) 停职检查;
(四) 调离岗位;
(五) 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