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日期:2014-06-09 10:32
追究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 有证据表明部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七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由作出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二) 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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