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09 10:32
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第十九条 部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 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 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 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 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 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制度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