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日期:2014-06-10 10:11
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拆迁安置和补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的,土地成本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确定。
(二)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成本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宗地空间位置、土地面积、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原取得方式、剩余年限、现状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以国土部门委托之日为准。
(三)国有空地(指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未明确土地权利人的土地)的土地成本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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