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日期:2014-06-10 10:11
具的补缴地价款测算说明直接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不再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二节 增加零星土地面积
第十七条 零星土地包括以下情况:
(一)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建设用地。具体包括: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中规划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用地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等于20万的城市中规划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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