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日期:2014-06-10 10:11
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地(含标准厂房用地)出让后,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面积的,不补缴地价款。
第二十二条 基准地价参照工业用地出让的物流仓储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出让后,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面积的,按以下方式补缴地价款:
(一)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工业用途的土地出让综合楼面地价标准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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