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10 10:11
缴地价款。
(二)用途为车库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市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商业用途土地出让金标准,与增加的计容车库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三)用途为管理用房(含物管用房、设备房、学校、幼儿园、避难层等配套用房)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市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工业用途土地出让金标准,与增加的计容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四)用途为社区用房、邮政用房的,不补缴地价款。
第二十四条 依法出让的房地产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新明确或增加的建筑面积为不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