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10 10:11
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三)增加的建筑面积用途为管理用房(含物管用房、设备房、学校、幼儿园、避难层等配套用房)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市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工业用途土地出让金标准,与增加的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四)用途为社区用房、邮政用房及架空层的,不补缴地价款。
第二十七条 在核定处理增加建筑面积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应实事求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历史遗留问题,按土地出让时或之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的规划指标核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