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日期:2014-06-10 10:11
地出让合同时点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各用途级别对应的土地出让综合楼面地价标准,与增加的计容(或地上)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凡计容(或地上)未超过此基数的,不补缴地价款。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发布前出让的土地增加地上(或计容)建筑面积且在本细则印发之日后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以渝府发〔2010〕113号文发布时点为限,在此之前增加的地上(或计容)建筑面积已销售部分按照房管部门首次批准销售时执行的补缴政策和标准补缴地价款(须房屋登记机构出具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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