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10 10:11
五节 不同用途建筑面积比例转换
第二十八条 不同用途建筑面积比例转换是指房地产开发用地或多用途混合用地依法出让后,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商住用地性质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内,建筑面积土地用途比例由低效用途转为高效用途或高效用途转为低效用途的情形。高效用途与低效用途以该宗地各用途级别对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高低进行认定。计容建筑面积与不计容建筑面积不能相互转换抵扣。
第二十九条 计容建筑面积土地用途比例由低效用途转为高效用途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