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10 10:11
第四条 国土部门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评估的市场参考价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节 评估技术要求
第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除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技术规定、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细则等重庆市的相关规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