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日期:2014-06-10 10:11
地使用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依法调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属商业调整为商住(含居住)用途或商住(含居住)调整为商业用途,以及多用途混合用地调整为单一用途等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新、旧用途楼面地价。有地价增值的,应按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延长土地出让年限,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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