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日期:2014-06-10 10:11
让合同时点国土部门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各用途的土地出让综合楼面地价标准的40%除以对应的出让年限后,乘以延长的土地出让年限,再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一)相邻地块为同一土地使用权人且土地使用权到期年限不一致,经规划部门批准优化作为一个项目实施,需统一相邻地块土地出让年限的。
(二)闲置土地经依法依规处置完毕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首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点作为出让起始年限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延长后的剩余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用地出让
31/4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