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日期:2014-06-10 10:11
后,经规划部门批准将商住用地容积率调低到1.5及以下的,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评估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总地价。有地价增值的,应按评估的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差额补缴地价款。
第三十四条 因土地出让用地红线调整等其它土地利用条件改变需补缴地价款的,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确定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款。
因政府原因导致出现此类土地利用条件改变需补缴地价款,且同时对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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