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10 10:11
造成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的,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有效关联证明文件并报市国土部门审查,土地评估机构在评估应补缴地价款时应客观、合理测算并扣除土地使用权人的资金占用损失。
第四章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第三十五条 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方式调整为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即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原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下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时点的出让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