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日期:2014-06-10 10:11
六条 评估居住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评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
评估整合零星土地面积、用地红线范围调整导致土地增值补缴地价款的,应优先选用剩余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
第七条 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的,土地增值收益按不低于附录一规定的土地增值收益率计算。对容积率低于1.5的商住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按1.5的修正系数进行容积率修正;对加油(气)站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按1.5的修正系数进行用途修正。
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的,对容积率低于1.5的商住用地,基准地价按
4/4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