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日期:2014-06-10 10:11
用地的(即《规划条件函》中土地性质只有居住R的情况),建筑面积中的商业住宅比按2∶8确定。
(二)对多种用途混合布局的用地,若规划部门已明确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的,以规划部门明确的地块中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作为建筑面积。若规划部门未明确地块中各用途的规划建筑面积的,商住混合用地的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以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即《规划条件函》中土地性质居住R排在前面的情况),建筑面积中的商业住宅比按3∶7确定。
以商业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即《规划条件函》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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