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17 09:54
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其确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及有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部属单位在信用评价中发生的应扣分而不扣分等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责令其纠正,或在全国汇总评价中直接定级。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