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17 09:54
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全国汇总评价。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