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17 09:57
-1-2 、SYSJ2-3-1、SYSJ2-3-2、SYSJ2-3-3、SYSJ2-3-6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等。
3.SYSJ2-2-1、SYSJ2-2-3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包括职称、业绩、资历等);
(2)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承诺的条件,但未经项目法人同意进行更换;
(3)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不低于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