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6-24 11:27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能力的变压器生产厂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具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35kV及以上变压器型式试验报告或鉴定证书,提供报告或证书复印件。
(3)2010年1月1日至今,具有设计、制造35kV、6.3MVA及以上变压器,且正常运行两年及以上的业绩,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4)投标人通过ISO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5)投标人2013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6)未处于被停止或暂停投标资格的状态,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