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0:53
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㈨ 上年度在其他省市报考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不含免试生)的续考人员到我市报名时,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重庆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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