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07 10:31
关于对2014年初始注册合格的造价工程师开展初始注册教育工作的通知
渝建价协[2014] 23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中价协[2007]025号)的文件要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人员当年应参加所在省级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初始注册教育。经研究决定,将对2014年初始注册合格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初始注册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2014年初始注册合格的造价工程师。
二、学习安排
学习时间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