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日期:2014-07-09 17:46
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
10/3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