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日期:2014-07-09 17:46
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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