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09 17:46
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九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