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日期:2014-07-09 17:46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十条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一条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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