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日期:2014-07-09 17:46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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